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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三点建议

发布于2024-12-04 来源:农讯网: > 资讯 作者:未知
导读: 作为一个基层农村工作者,我长期感到困惑的是:既要巩固国家粮食安全,又要提高种田的比较效益和农民收入,办法在哪里?既要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久不变,又要解决分

  作为一个基层农村工作者,我长期感到困惑的是:既要巩固国家粮食安全,又要提高种田的比较效益和农民收入,办法在哪里?既要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久不变,又要解决分户经营带来的农产品流通不畅、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面源污染等问题,出路在哪里?既要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增加收入,又要解决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失无人种地的问题,农业现代化的希望在哪里?我认为,必须把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牛鼻子,作为继大包干后的农村第二次革命,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涉及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工程。对此,我提三点具体建议:

  一、必须把农民合作社尤其是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方向

  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具有方向性和普遍推广意义的应该首选哪一类?我认为,应该重点鼓励和推广农民合作社特别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包括支持由合作社主导的适度规模经营。规模经营必须适度,规模化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不能多了。我国人多地少,以湖北省襄阳市为例,农民人平耕地只有1.8亩,如果每个大户按劳平耕种30亩土地、户平耕种60亩土地计算,一个大户要种大约8户农户的土地,百分之八九十的农户要离开土地,工业化、城镇化吸纳不了这么多人,就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美国的大农场经营模式我们学不了。农业企业提高了农业的现代化水平,但较高的土地租金(襄阳城郊土地租金已突破1000元/年/亩)可能使生产成本不降反增,会带来非粮化、非农化的问题。单纯的土地流转,使流出农户很难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还会因流入主体的经营风险导致流出农户连租金都收不回,给农民和农业都带来风险。我认为,土地股份合作社是一种最为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经营主体,它可以有效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可以吸纳农村大量劳动力,可以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可以让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可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可以大大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走出一条现代农业组织化的路子,应该作为主要模式加以推广。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也可以进行这种类型的“股份制”改造,领办农民合作社特别是土地股份合作社。进入合作社的农民照样可以自愿外出务工,没有把农民硬绑在农村。

  二、必须走农业内部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路子

  规模化不一定能使效益最大化,产业化才能使效益最大化。农业生产成本抬高与农产品价格增长空间收窄形成的夹板效应,使得依靠持续提高农产品价格来增加农民收入的路子走不通,又不可能走大规模经营的路子,只能走融合发展的路子,向三次产业融合发展要经济效益,要就业岗位,要农民收入。近年来,湖北省襄阳市依托特色农业资源,实行企业与农户结合、种养与加工结合、农业与旅游结合,建立“农户种养、就地加工、休闲旅游、循环生态”的三次产业融合发展新业态。宜城市宏全农牧公司,从种猪繁育、育肥起步,将经营链条向生物肥、生物饲料和有机蔬菜种植、农产品加工配送、农业休闲观光延伸,实现了一二三产业的全覆盖和深度融合。三次产业融合发展不仅增加了农业经营效益,更重要的是让农民分享了这种增值效益。

  三、必须切实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业发展到今天,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紧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完善的社会化服务必须配套跟进。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既要加强公益性服务,又要加强经营性服务和互助型服务;既要抓好生产性服务,又要抓好流通性服务;既要抓好资源要素的配置服务,又要抓好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服务等。当前,农民相对满意的服务是农机服务、农资服务和植保服务,襄阳市的农机综合作业率已超过74%;农民最不满意的服务是产后服务和金融服务,初级农产品贱卖,保护价收购政策被“二道贩子”截留,农村贷款难也始终是个突出问题;农村需要加强的是农业科技服务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服务;农民寄以厚望的是“互联网+农业”能给广大农民带来更多的实惠和方便。各级政府应像支持农业生产一样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要创新农民群众需要的服务方式,比如我市襄州区双丰收农机合作社,对外出务工农户的土地提供托管、半托管式服务,农民外出把土地交给合作社托管耕种,可以是一年两年,也可以一季两季,还可以是某一个生产环节,农民回家又随时可要回自己的承包地。没有长期土地流转合同,只有短期的托管协议,农户进退自如。这种模式特别受农民欢迎。该合作社托管、半托管土地面积8.5万亩,涉及湖北、河南两省的11个乡镇。

  以上三点建议,概括地说就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尤其是土地股份合作社是方向,三次产业融合发展是重点,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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