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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思考

发布于2024-11-21 来源:农讯网: > 资讯 作者:未知
导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经营中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是农业保险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要素和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经营中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是农业保险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要素和重要组成部分。文章结合学习贯彻《决定》精神,对我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现状、问题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在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和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加快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现状和问题

  总体现状。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2013年3月1日起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对我国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管理制度从法规角度首次做出了规定。随后,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要求。财政部于2013年底出台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并从2014年起开始执行,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迈出了关键步伐。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保险国十条”,再次提出要“完善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明确要求。

  存在问题。首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我国各省市、各地区在农业保险风险分散管理方面的做法差异较大,政策波动性强,保险业抵御农业大灾风险的能力非常有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脆弱,已成为当前制约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随着我国农业保险规模的快速发展,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缺失的问题日益凸显。

  其次,法律法规配套不完善。当前,适用于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不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主体、运行模式、运作方式及准备金积累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和政策依据都相对缺乏。尽管财政部2013年出台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了农业保险经营企业都应按照农险保费收入和农险业务超额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但该准备金只是在保险企业的层面计提并仅限于企业内部使用,其抵御大灾风险的能力明显不足。

  最后,大灾风险准备金积累不足。广义的大灾风险准备金,其积累渠道和适用范围应更加多元和广泛,但我国目前仅有部分地区安排了区域性农业大灾风险基金,且基金规模和运作模式都存在很大不足。另外,各农业保险经办企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也积累不够。在2014年开始执行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之前,各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企业没有按照老办法足额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导致准备金缺口较大,一旦发生巨灾,保险公司将无力赔付。

  必要性分析

  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从2007年至2014年中央发布的7个一号文件中,6次提到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问题。一系列文件精神表明,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是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农业保险政策,防范农业生产大灾风险,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利益,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无力承担农业大灾风险。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经济结构和社会资源分配等因素影响,农民历来属于弱势群体。农民获取市场信息的能力、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创造和积聚财富的能力、维护权益的能力、自我实现的能力等都比较弱势。我国又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规模庞大,农业现代化基础薄弱,农业和农民的保险保障水平较低。受农业自然条件复杂、农业防灾体系薄弱、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低等因素影响,农业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较高且损毁程度都比较严重。以河南省为例,仅2013年全省秋季作物受灾面积就达5800余万亩,绝收面积2000余万亩,受灾农业人口近4500万人,农业直接经济损失达180亿元。在当前农业保险仅能够提供最基本的物化成本保障,且保险保额增速明显落后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速度的情况下,一旦发生重大的自然灾害,现行的农业保险政策根本无法对受灾农民予以充分保障。

  农业生产的风险特点决定必须建立大灾风险保障。农业是高风险、低收益的弱势产业。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是农业保险体系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必要保障。从风险管理角度看,农业风险具有发生频率高、风险单位大、系统性强、关联性强等特点。笔者认为,我国农业保险的开展应该以省为单位,省级政府是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主体,在制定巨灾风险分散政策时,需考虑承担多少风险比例的问题。如果政府分摊风险过多,会给财政带来沉重负担,同时“挤占”保险公司的风险转移职能;如果政府分摊风险过少,则不能起到巨灾风险转移和分散的目的。以河南省小麦保险为例,从政府角度出发,利用县级小麦生产的历史数据,量化分析省内小麦生产风险,设计农业巨灾风险最优分摊计量模型,测算省级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最优分摊比例。

  农业风险的系统性特点削弱了保险企业在农民之间、农作物之间、各地区之间分散风险的能力。如果种植业旱灾、畜牧业疫情等一旦发生,往往波及多个县、市甚至多个省份,即农业风险的单个风险单位较大。例如,1998年发生在我国多条江河流域的洪涝灾害造成的农业直接经济损失5000多亿元;2009年春我国中西部多个省份的持续干旱,造成冬小麦等农作物经济损失数百亿元;2010年春在云南、贵州等西南省份的大旱和同年5月份以来南方多省区的洪涝灾害,也造成农业生产1000余亿元的经济损失。

  地方政府或保险公司等单一主体无力单独承担农业大灾风险。自2007年中央财政启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取得迅猛发展,目前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亚洲第一,成为全球最重要、最活跃的农业保险市场之一。但随着农业保险承保面积不断扩大,险种不断增加,以及承保责任的不断加大,农业保险所累积的风险特别是农业大灾风险也在不断增大。一旦发生大面积农业灾害,地方政府或保险公司等主体则无力单独承担农业大灾风险。以农业为主产业的地方政府大多经济落后、财力有限,无充足的预算资金安排承担农业风险;保险企业也会造成超出偿付能力出现巨亏甚至破产。地方政府和农业保险经营企业一旦难以兑现对投保农户的理赔承诺,将导致社会不和谐、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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