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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长沙市养殖环节“瘦肉精”监测方案

发布于2024-12-19 来源:农讯网: > 综合资讯 作者:未知
导读: 为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活畜养殖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农委将组织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 一、实施监测单位 长沙县

为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活畜养殖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农委将组织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

一、实施监测单位

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农业(畜牧兽医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抽样和现场检测,市畜禽水产品检测中心负责疑似阳性样品的检测确证。

二、监测地区

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等4个区县(市)。

三、监测时间

相关区县(市)全年组织二次监测,上半年一次监测,在5月20日前将抽检结果、总结分析报告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市农委质量安全处;相关区县(市)下半年组织一次监测,在10月20日前将抽检结果、总结分析报告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市农委质量安全处。

四、监测数量

全年监测3000批次。各区县(市)抽检数量见表1。

五、监测对象

以年出栏50-500头的生猪养殖场(户)、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的肉羊养殖场(户)为重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兼顾不同规模的养殖场(户)。

六、监测样品

育肥后期的生猪、肉牛、肉羊尿液。

七、监测项目

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八、抽检依据

1、抽样和现场检测要求

⑴猪尿抽样按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的规定执行,牛尿和羊尿抽样参照执行。抽样人员进入养殖场(户)抽样时,应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规定,严格消毒。

⑵每个养殖场(户)抽取尿液样品2-3个。

⑶样品编号:按“区县(市)名称拼音首个字母(二位)+年份(二位)+月份(二位)+流水号(三位)”的原则编号,一个样品一个编号。

⑷现场采用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快速检测卡进行检测,并认真填写《养殖场(户)“瘦肉精”专项监测登记表》(见表2),由抽检人员(两名)和被检养殖场(户)主签名确认。

⑸疑似阳性尿样按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进行分样、封样和留样,并认真填写《养殖场(户)“瘦肉精”专项监测情况登记表(见表2)》和抽样单,抽样单和封条应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填写抽样日期,2名抽样人员及被检养殖场(户)主共同骑缝签字。样品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留给养殖场(户),并告知保存条件及保存时间,两份由抽样人员低温4℃保存送市畜禽水产品检测中心,一份用于确认检测,一份用于备份留样。抽取的尿液样品量应能满足检测的需要,每份至少30ml。

2、检测方法

根据《猪肝和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气相色谱-质谱法》(农业部1031号公告-3-2008)、《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进行检测确证。

九、判定原则和依据

1、判定依据

《禁止在饲料和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农业部关于投入品使用的有关规定》(农业部第806号公告)。

2、判定原则

以确证检测方法定量限为判定值,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十、结果总结分析报告

抽检结果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抽检工作总体概况;

2、抽检基本情况,包括样品数量、抽检项目、抽检地点、抽检养殖场(户)规模等;

3、当地畜牧业基本情况;

4、抽检结果分析;

5、抽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建议。

十一、结果处置与应用

1、对现场快速筛查出疑似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各区县(市)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立即对其饲养的动物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在确证结果出来前禁止出栏销售。

2、对检测确证为“瘦肉精”阳性的养殖场(户),各区县(市)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立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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