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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因素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

发布于2024-12-19 来源:农讯网: > 资讯 作者:未知
导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迅速发展态势,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注入了活力。合作社内联农户,外联市场,正成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引擎。但作为一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迅速发展态势,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注入了活力。合作社内联农户,外联市场,正成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引擎。但作为一种以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为主要标志的新型互助性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贷款难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壮大的瓶颈。本报记者以河北永清县为例,探索研究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的四个因素。

  2015年2月末,河北省永清县辖区注册登记农民合作社总数达到337家,其中省级农民合作示范社13家,市级农民合作示范社32家,出资额达3.7亿元,入社成员2085人,辐射带动5万多农户,助农增收2.2亿元,成员户人均纯收入达9000余元。据对永清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情况调查显示,因得不到银行贷款影响发展的有182家,占54%;有强烈贷款需求的89家,占26.4%。截至2015年2月末,永清县仅有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银行、农信社等涉农金融机构发生过信贷业务,占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0.89%,占有贷款需求合作社 的3.4%。

  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 贷款难的主要因素

  一是寻找抵押难。大多农民专业合作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或者经营入股,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合作社的耕地、宅基地、厂房等不动产的抵押又面临法律方面的约束,粮食、水果、蔬菜、禽蓄等动产往往不符合金融机构规定贷款抵押物的标准。在现有的金融机构贷款条件下,金融机构通常会要求贷款者提供相应的抵押,以降低违约的风险,从而使得合作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难度增加。

  二是寻求担保难。据调查,目前农民合作社市场准入门槛比一般企业低,一个合作社只要有5个以上农户就可以注册,且无需现金注册。过宽的市场准入条件导致了这几年合作社的迅猛发展,大部分还处在初级农产品生产阶段,销售领域,只能简单地按照市场行情去组织生产,难以适应市场变化,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较高,加上农业项目经营周期长、利润低,这些因素都促成了农民合作社的风险过高,造成合作社寻找关联企业担保难,商业担保公司也因其贷款不稳定、风险分散、收益低而不愿提供担保,制约其贷款有效获得。

  三是自身规范难。据调查,目前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成长初期,内部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机构管理松散,其中还有一些合作社只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名义上是合法机构,但职能作用不能很好发挥。与金融机构放贷所要求的“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的条件相距较远,导致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其贷款需求。

  四是金融制约投入难。目前,虽然涉农金融机构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其中真正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金融服务的只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单一的农村金融融资渠道满足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同时,受金融机构重自身效益轻社会效益、重即期利益轻长远发展、重存贷规模轻发展质量的考核导向影响,基层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短期化,急功近利,缺乏培育、挖掘农村金融市场的环境和动力。再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创新激励机制、工作机制以及创新专业人才缺失,无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量身定做融资产品,制约了金融机构贷款的有效投入。

  有效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 贷款投入的对策建议

  一是建立并完善土地流转抵押、税收等优惠政策。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针对农村土地抵押、流转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将农民手中的土地经营权有偿流转起来;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贴息,减轻其贷款成本负担。

  二是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担保体系。由政府相关部门、龙头企业等共同投资建立担保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业务。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扩大担保规模,增强担保能力,促进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建立互助型担保组织。大力推行贷款联保制度,由合作社按自愿原则组织成员签订联保协议,通过互保互益、共担风险的形式提高成员获贷能力。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担保公司,为成员单位及其成员提供信贷担保。

  三是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规范的内控制度。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变更手续,督促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四是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继续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的作用,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及一般成员的授信贷款额度,探索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的金融产品,完善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等新业务;进一步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政策,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壮大支农金融队伍,拓宽支农发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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