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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农民合作社的调查与思考

发布于2024-12-19 来源:农讯网: > 资讯 作者:未知
导读: 2013年中央1号文件再一次以三农问题为主题,对三农工作做出新的部署。文件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指明了一个新的趋向:更多赋予合作社多样化的职能从承担新增农业补贴、进行

 

  2013年中央1号文件再一次以“三农”问题为主题,对“三农”工作做出新的部署。文件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指明了一个新的趋向:更多赋予合作社多样化的职能——从承担新增农业补贴、进行产销对接、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党组织等诸多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行了阐述,反映了中央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立足专业性,适度向综合性的全面发展思维,这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性安排,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必然趋势。

  一、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内涵及分类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新形势下发展农村经济的一种生产经营体制的创新,对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按照其发展程度来看,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即专业型合作社和综合型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像奶牛合作社、小麦合作社或农机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目前,这类合作组织在法国、荷兰等欧盟国家较多。

  综合型农民合作社是指业务范围涉及生产、加工、流通、金融、保险以及文化建设等众多领域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最大优势在于通过多样化业务节约交易费用——既有生产和销售领域的合作,又有金融、保险领域的合作,还有文化、社会服务等各领域的合作。综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甚至可以吸纳城市消费者加入,形成生产者与消费者直接对接的机制,彻底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实现提高农民收入、保障质量安全、增加消费者福利的多重目标。这种类型的合作组织在亚洲发达国家出现比较多,日本的农协比较典型。

  二、当前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最近几年,我国大力扶持各种类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但从其规模上来,大多数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还处于小规模发展阶段,而且从其运行体制上来看,多数都是专业性的农民合作社,同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专业合作社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和不足,并没有从真正意义上将农民组织起来,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也未起到引领和促进作用。

  (一)组织形式不规范

  在不少专业合作组织中,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着组织形式不规范现象:一是成员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设立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三是章程制定不符合法律要求。四是权力分配和约束办法不符合法律要求。五是机构设置和制度建设不符合法律要求。一些规模较大的合作社没有将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进行合理分离,起不到权力制衡的作用。

  (二)组织化程度低

  组织规模普遍偏小,带动农户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总体上仍然处于“小、散、弱”状态。带动力弱,稳定性较差,服务功能作用的发挥等方面还处于低层次水平。此外,内部管理制度和章程流于形式,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靠村上领导和专业大户个人的能力经营运作,社员只是出售自己所生产的产品,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合作。

  (三)经营管理水平低

  这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合作社的最初组建者往往是种植大户或运销大户,他们的联合给合作社带来了市场及技术优势,但合作社最为迫切需要的是能够带领社员闯市场的人。在缺乏能把握洞察市场的合作社领导者的同时,能胜任财务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的社员也很少。

  (四)管理人才缺乏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普遍存在着人才匮乏问题。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带头人较少;行业指导部门中通法律、懂政策、会监管的指导人员较少;理论深厚、善于把国际先进经验和我国国情融会贯通、善于理论联系实践的教学科研人员较少。特别是具有组织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领军人才更是严重短缺,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队伍难以壮大和提高。

  (五)合作理念尚未深入人心

  农户自身的市场意识、科技意识、协作意识也比较淡薄,社员缺乏持续投资的意识和能力。长期以来的小农意识,和目前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使农户养成了分散经营的习惯,对合作不放心、不积极。有些所谓的合作社,成员生产什么不管,怎样生产不管,生产出来后怎样卖也不管,与成员的关系是买卖关系,不是合作关系。

  (六)专业合作社间缺乏有效的联合

  目前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少,但大多数各自为战,缺乏联合,造成不必要的低级竞争,有的甚至是一个乡镇区域范围内就成立了几家甚至更多同类的合作社,不能获得规模效益。在某种程度上浪费了政策资源,增加了组织和人力资源成本。

  (七)运行管理不民主

  在为数不少的合作社的运行管理中,遇事大家协商、重大问题票决、定期开会沟通、议事遵循规则等重要的民主形式大都得不到有效执行,而是基本上由合作社领导人做主或主导,一般社员很少有发言权,不同意见得不到尊重。由于管理上的不民主,直接损害了合作社的团结精神,使合作社陷入信任危机,严重的可能危及合作社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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