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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权的集体观念是如何形成的

发布于2024-12-19 来源:农讯网: > 资讯 作者:未知
导读: 一、 地权观念是地权实践的产物,地权观念一旦形成,又会对人的土地行为产生影响。 在现行的土地制度规定中,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公有制的土地又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国有制

 

  一、

  地权观念是地权实践的产物,地权观念一旦形成,又会对人的土地行为产生影响。

  在现行的土地制度规定中,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公有制的土地又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国有制,另一种是集体所有制。这样一种地权制度设计被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予以确认。

  一般来说,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分田到户以后,土地使用权下放,农户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到二轮承包期间,国家出台法律和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在承包期内,集体不得收回、调整土地等。

  新世纪初,国家取消了农业税,集体不再能够自主地向农民收取集资、摊派,用于村庄公共事业。国家主要通过项目资源和“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乡村公共品供给的问题。但是由于项目需要积极争取,而一事一议又面临着巨大的协调成本,使得上述两种模式都很难满足农村的实际需要。受制于国家相关制度安排,农村集体很难在土地上实现自己的所有权权能,从而导致集体能力的低下、集体职能的虚化和农民集体观念的弱化。

  集体的权能和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农民就越觉得集体没有用。农民种地都是靠自己。没有用的集体还留着有什么价值?在有些地方,农村土地名义上属于集体所有,而在农民实际的观念里,土地的私有化想象已经十分明显了。所以,不断地虚化农村集体组织,似乎不仅合乎理论逻辑,而且合乎社情民意。于是,虚化集体所有权,强化农户个体的使用权,似乎成为了当前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然而,这次在山西河口李家畈村的调查,却给我们一个十分不同的印象。这里的农民对于地权的集体观念“根深蒂固”。河口的农民普遍认为,土地是集体的,不是私人的。但是,由于国家规定了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所以这里自从1994年左右分田以后,就基本上没有再出现过土地调整的情况。而在此之前,当地普遍实行三五年进行一次土地调整的习惯。现在,大家都在等着30年承包期限到期,然后开展土地调整,进入下一个土地承包期。

  二、

  一般来说,进行土地调整,是村组集体发挥土地所有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渠道。也是集体行使土地权能的一个重要表现。通过土地的调整,能够强化农民对于土地集体属性的认识,避免出现土地私有化的想象。所以,近年来我们的调查显示,那些不断地进行土地调整的农村,农民对于土地的私有化想象就越淡薄,对于土地的集体属性的认识就越深刻。

  正是以为土地是集体的而不是自己的,所以农民对于土地的处置也受到了集体的十分严格的约束和控制,土地利用和管理比较有序。而那些土地私有化想象比较严重的地方,农民在处置土地的时候就像处置自己的私人物品一样,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土地的滥用和管理的失效。

  在以往的观念里,调整土地的主要原因是公平。按照农民朴素的观点表述,就是“死人不能抢了活人的饭碗”。那些已经去世的人,就应该把土地交出来,分配给那些新出生的孩子和刚嫁进来的妇女,因为后面的这些人需要吃饭。而那些嫁出去的人,则因为在丈夫家那边应该分到土地,所以她原来在村里的土地也就应该交出来。按照刘守英的说法,这是农民的“根深蒂固的集体成员权观念”使然。这种根深蒂固的集体成员权观念,十分强调集体资源分配的公平性,要求土地资源的配置不断地适应集体构成的变化。从而导致了集体土地的不断调整。

  然而,我们在山西的调查显示,自1994年二轮土地承包开始,当地严格执行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方针。在这20年期间,当地的土地没有调整过,这就意味着刘守英意义上的“农民根深蒂固的集体成员权观念”并没有表达出来。但是,这并不影响农民对于土地集体所有的认知,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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