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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集体经济的两种模式比较

发布于2024-11-22 来源:农讯网: > 资讯 作者:未知
导读: 50年代, 我国依据马克思主义用合作制来改造小农经济的理论并结合我国的实际, 成功地把汪洋大海一样的农民个体经济改造成了社会主义集体经济, 消灭了剥削制度, 建立起了社会

 

  50年代, 我国依据马克思主义用合作制来改造小农经济的理论并结合我国的实际, 成功地把汪洋大海一样的农民个体经济改造成了社会主义集体经济, 消灭了剥削制度, 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制度。这个巨大成绩是不容抹杀的。 但是, 由于当时对什么是社会主义这个首要的理论问题和对中国国情这个最根本的依据, 发生了认识上的偏差, 再加上教条式地仿效了苏联集体农庄的模式, 我国的农业集体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下, 愈来愈陷入了人民公社“ 一大二公” 、 “ 三级管理、队为基础”的僵化模式之中。 尽管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 20 年中, 我们曾对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进行过反复探索, 这种探索在当时也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但它始终没有离开姓“资”姓“ 社”的争论, 以至这时的探索在总体上不可能突破旧模式的窠臼, 甚至某些探索的出发点还是为了完善这一模式。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邓小平基于对国情的深刻理解和对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机遇的适时把握, 在占全国人口 80%的农村首先进行了一场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内容的“ 带革命意义的” 改革。这场改革, 坚持了社会主义方向, 废除了人民公社旧管理模式, 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集体经济新模式, 即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的新机制。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革与发展的“ 第一个飞跃”① 。 这次飞跃并不是要从总体上否定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成就, 而是对它有继承, 有扬弃, 对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人民公社旧模式来说, 既是拨乱反正, 更是创新、发展。 比较两种模式的异同, 至少有如下几点:

  (1) 所有制形式上是纯粹公有, 还是公有制为主, 公有私有并存

  马克思曾设想, 西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革命胜利后, 要建立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 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则把这一设想看成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现实目标和首要任务。 1953年底, 经毛泽东审定的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中提出, 要“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 为我 国国家 和社 会的 惟一 的经 济基础。 ”② 1956年 10 月, 毛泽东又提出, 马克思主义就是要使“ 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也绝种。 ”③ 上述思想, 无疑是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的一个表现。应该说, 毛泽东对中国社会生产力低下, 经济文化落后的基本国情是有一定认识的, 但由于上述局限, 使他过分地夸大了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之间的对立和斗争, 过分夸大了资本主义经济的消极作用和个体经济的落后性, 结果把公有制搞得纯而又纯。只有马克思主义书本上说的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才姓“ 社” , 才允许其存在; 而所有非公有制形式都姓“ 资” , 都在取消和限制之列。

  新模式继承了已经建立起来的土地、水利设施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和保留下来的集体财产, 扬弃了过去超现实的纯粹公有、清一色的组织形式,实行了生产方式的多样性。“ 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 就采取哪种形式; 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 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④ , 并逐步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即在保证公有制为主体地位的前提下, 允许部分生产资料私有, 公有私有并存。在我国目前生产力水平还较低的情况下, 适当发展一些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合资经济, 既可使公有制经济有个“对立面” , 保留一定的竞争机制, 又可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主体的有益补充。 这是中国共产党人破除教条主义、探索适合中国情况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一个重大突破。

  (2) 公有化程度是越高越好, 还是适当得体

  马克思曾认为, 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体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要求。由于上述历史原因,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 毛泽东认为公有化程度越高, 组织规模越大, 社会主义优越性越能充分发挥, 实践上则不断地变革生产关系。 一大( 组织规模大) 二公( 公有化程度高) 的人民公社便是急于过渡的产物, 当时被称作“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 ”⑤ 后经几次调整, 到1962 年形成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 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管理体制, 这对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起了重要作用。 但此模式纠“ 左”并不彻底, 它的要害仍是“ 过渡”, 即先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逐步过渡到大队、再到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 最后过渡到全民所有, 进入发达社会主义。多年来 , 这种模式曾被看成是人民公社制度的优越性, 以后各地一而再、再而三地搞“ 穷过渡”, 均是为完善此模式的产物。

  新模式恢复了乡、村两级行政组织, 适当降低了集体经济的公有化程度, 放慢了逐步过渡的步骤。此时的村一级合作经济组织虽然还拥有土地、水利设施、集体企业等所有权, 但它已不再是直接组织农业生产的机构, 不再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而逐渐完善起来的家庭经济, 则有在合同规定范围内进行生产的自主权, 自行核算, 自负盈亏, 成了农村经营的基本单位。 公有化程度的降低, 并不表明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的削弱,“ 退了才能前进。 ”⑥ 这是我国现有农业生产力水平的客观要求,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集体经济的集中体现。 当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来也要“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 实现“ 第二个飞跃” 。⑦ 但这种变化, 不是自上而下的, 不是行政命令的, 而是生产发展本身必然提出的要求。 要“ 充分地照顾不同地区的不同条件和特殊情况” ,“ 不要轻易地实行全国统一” , 不要搞运动。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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