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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农民充分有保障的金融运作权

发布于2024-12-19 来源:农讯网: > 资讯 作者:未知
导读: 温家宝总理2011年12月28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

 

  温家宝总理2011年12月28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

  农民产权中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产权即农民金融运作权,急需尽快确立并还权给农民,使农民拥有充分而有保障的金融运作权。

  什么是农民金融运作权

  所谓农民金融运作权,指的是农民具有的在国家政策与法律允许下组建金融机构、运作金融产品与服务并从中获取利益,以及从金融机构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不可流转、不能抵押,从闸口上切掉农村土地任何“资产化”的可能,只能经由所属城市政府收储、整理之后,才可以远远高出补偿给农民的价格而以“天价”拍出、收益主要归政府,农村实行极严格的金融压制,有了更多货币一时不用的农民,只能将这些货币存入官办的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具有将这些货币经由自己的金融组织使其增值的机会、平台和权利。

  要实现社会公平,就必须真正地关心穷人、爱护穷人、帮助穷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是要把穷人获得贷款而发展家庭经营、增加收入的权利,完完全全、不折不扣地还给他们,而不是加以扣留、阻挡,更不能加以禁止。

  农民愿意要金融运作权吗?

  农民要不要金融运作权,这在我国是长期来没有达成共识的一个问题。国家银监会2006年底同意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并分别试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金融机构,其中农村资金互助社最受冷落,全国至今登记注册的不过数十家。有人便以此作为农民不需要自己的金融组织、不需要金融运作权的有力证据。

  然而,我们经过多次农村调查发现,农民普遍要求获得金融贷款,普遍要求成立自己的金融组织,普遍要求金融运作权。我曾陪同联合国大学项目官员梁络辉先生、泰国清迈大学Kanok Rerkasem教授组成的评估组到云南省大理州南涧一组自治县沙乐和临沧市云县后箐彝族乡,就全球环境基金(GEF)/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资助的项目点评估,村民当着国际专家的面纷纷要求帮助他们协调贷款。

  农民发展家庭经营贷不到款,特别是贫困户贷款更为艰难。据银监会统计,2007年末,中国约2.3亿农户,有贷款需求的约有1.2亿户,其中,获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农户数超过7800万,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3.2%。这就是说,中国的农民至今仍有64.8%的农户没有或不能获得贷款。如果剔除农村大户、富裕户们在的重复贷款,这个比例还要下降。

  据《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李国鹏、杨明2012年6月10日报道,河南省金融学会秘书长张树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资金互助合作社、小贷公司、农信社以及改制后的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加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开行、农发行、农行等银行的农村金融部已构成了河南农村金融体系的多元化格局。但真正发挥作用、效果好的太缺乏了,总的评价是农村金融困局依旧。

  那么,为农民设计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什么发展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其真实原因在于,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民自己的金融组织,有关部门倡导、鼓励、组织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一般来说得不到好处,说不定还有风险,因此没有积极性,甚至阻挠。而银监会的审慎监管和正规化运营的要求,使其运营成本不堪重负。此外,还与许多人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仅仅把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补充有关。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农民自己金融的功能和作用,农村金融改革就很难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就无法建立。

  农民有能力运作金融吗?

  有人常常拿1980年代中后期试验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据资料,到1996年底,全国已有的2.1万个乡级和2.4万个村级农村合作基金会,融资规模大约为1500亿元),被1999年“一刀切”地取缔的教训说事,论证农民没有能力运作金融。其实,那时的农民合作基金会之所以出现问题,原因在于存在产权不清晰、管理不善、政府过多干预、缺少有效监管、出现大面积的兑付风险,甚至在局部地区出现了挤兑风波,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县乡政府及其官员插手基金会,把基金会办成了“官员的提款机”。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实事求是、按照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这是我们党、政府一贯倡导的原则。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农村合作基金会也并不是一个情况、一个模式、一样的有问题。恰恰相反,实际情况是有办得差的,也有办得好的。对办得好的,应该帮助它总结经验,使之好上加好,并且把他们的经验推广应用到其它地方;对办得差的,帮助它们总结教训,改正缺点、缺陷和错误,使之由差变好;对问题严重的,该清理的清理,该整顿的整顿,该取缔的取缔。然而,当时却不是采取这样的方针,而是“一刀切”地全部取缔了。

  有关政府机关对农民办金融采取“管、卡、压、堵、整、打”等行为,是很不应该的。第一,这完全不符合政府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个代表”等职责的要求;第二,这完全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关于尊重农民、服务农民、赋予农民自主权等要求;第三,政府机关通过对农民办金融采取“管、卡、压、堵、整、打”等行为,把农村金融乃至农村经济搞死,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建设;第四,长期打压农民金融,最终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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