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络国内经济 放宽港澳创业家申请来台条件
为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吸引优秀港澳人才来台创业,内政部于六月十一日部务会报通过“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修正草案,增列港澳创业家得申请来台居留及定居,居留连续满五年,且符合要件者得申请定居,以吸引港澳居民来台创业。
内政部表示,配合行政院“推动创业家签证规划”,为了提高创业家来台创业诱因,使国际创意与本土资源结合,活络国内创业活动及经济成长动能,修正“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第17条、第26条、第30条,赋予香港或澳门居民来台创新创业的居留、定居法源,以利港澳居民来台创业,活络经济。
这次修正,新增港澳居民以创新创业事由经经济部审查通过,得申请在台居留,另为与外国创业家居留效期衡平,初核发给居留效期为一年,后续再依创业实绩可延期居留两年;此外,经许可居留连续满五年,每年在台湾地区居住183日以上,即得申请定居。
内政部指出,本修正草案将依法制作业程序,报送行政院核定后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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