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订期限 消基会:违规
因应“315世界消费者日”,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调查11件电信预付卡,发现全数违反相关契约规定,订定使用期限,呼吁NCC严格把关,保障消费者权益。
消基会这次调查,于3月间至业者合作门市或便利商店购买储值卡,共检视11件预付卡商品,皆为储值卡,其中7件为一般金额储值卡,4件为计量型上网储值卡,一般金额储值卡售价为新台币99到300元,计量型上网储值卡售价都是180元。
消基会发现,尽管“电信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不得记载“使用期限”;但调查发现,11件商品业者皆设定使用期限。
消基会说,这11件商品一经储值,一般储值卡使用期限为180天(6个月),上网储值卡使用期限为30天,100%违规;业者也都规定,必须在使用期限到期以前再次储值,以延展期限,期限同为180或30天。
其次,消基会也发现,有5件商品的官网说明有余额时,可办理转移至同业者其他门号;但若超过6个月未办理转移,将收取保管费直到余额扣抵完毕;对照“电信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不得记载“另行加收其他费用”,质疑扣抵余额收取保管费不合规定。
再者,消基会还发现9件商品、占82%,有部分应记载事项未记载,或是记载资讯不明的情形;依前述电信商品规定,应记载事项包括“业者名称、地址、统一编号及负责人姓名”、“发售编号”及“履约保证”等。
消基会呼吁,主管机关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应为消费者权益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