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地方法院检察长林邦梁“洪钧培文教基金会”公益演讲
(台湾商报新闻)本报及洪钧培文教基金会上周六邀请南投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林邦梁主讲‘缓诉效果社会正义’,向民众说明缓起诉处分对现代法治有何意义与效果。
想要知道什么是“缓起诉”,这得先要了解刑事诉讼法上的“起诉”意义,一个人触犯了国家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就要受到刑罚的处罚。至于犯罪应不应该成立?要受到那些刑罚的处罚?都要经过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判,才能作出决定。为了昭显审判的公平,法院是不可以任意对社会上所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审判,必须要经过起诉的程序,法院才能根据所提起的“诉”来进行审判。所以诉才是法院审判的对象。
那诉的内容又是什么呢?诉的内容包括要接受法院审判的被告与犯罪事实。谁有权可以提起“诉”来请求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把提起的诉分成两类,由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检察官所提起的诉,称为“公诉”;由犯罪被害人所提起的称为“自诉”。缓起诉是公诉程序中所规定的一些转化起诉的措施。自诉程序的自诉人则没有这些权利。
缓起诉的意义,我们很容易从字面上就得到了解,因为“缓”字就是延期的意思,把“缓”字加到“起诉”两个字之上,很明显的是告诉我们,把本来要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延缓一下,暂时不予起诉。上面已经提到过,要向法院提起的“诉”,内容包括两部分:被告、犯罪事实。所以,缓起诉的案件必定是被告与犯罪事实都已确认,只是暂时不予起诉而已。遇到犯罪的事实明确,证据确凿的案件,为了开一条自新的路给真心悔悟的被告,允许检察官有权对此类被告,作出缓起诉的处分。
在缓起诉的一定期间内,被告都能保持良好的行为,没有违反缓起诉的条件,则据为缓起诉的犯罪事实,便一笔勾销,免了他的讼累与刑罚。现行的缓起诉制度规定,被告犯的只要不是罪大恶极的重罪,犯罪的手段也不是很残忍,犯罪后的态度良好,被害人还表明要原谅他,都有机会得到检察官的缓起诉处分。检察官在作出缓起诉的同时,依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二的规定,可以命被告履行一些条件或者负担。像向被害人道歉、书立悔过书、对被害人作出适当的损害赔偿、向公库或指定的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的金额、向指定的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或社区提供四十小时以上劳务服务。
被告在缓起诉的期间以内,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者缓起诉以前故意犯他罪,在缓起诉期间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者不履行应履行的条件或负担,依第三百五十三条之三第一项的规定,检察官是可以依职权决定或者经告诉人的声请,用处分书把原先的缓起诉处分撤销,再恢复原来的侦查程序。
缓起诉处分功能(对政府而言):减轻司法与狱政的财务负担、增加国库收入、使刑罚发挥威吓与教育双重作用、转向代替完成行刑,创新司法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缓起诉处功能(对社会而言);以社会力解决轻微刑事案件的社会问题、社区资源整合,经由缓起诉处分金补助与义务劳务协助,促使生活在社区的人投入社区建设,有助于社区集体意识觉醒,型塑公共事务高度之优质文化功能。 提供主管机关对于社区或公益团体更具体的考评及核拨补助款参考依据。 注入社区与社团的发展活力。
缓起诉处分功能(对被害人而言):考量被害人意愿、遇有告诉人或被害人之案件,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前,就缓起诉处分期间及指定被告遵守或履行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2第1项各款所列事项,宜先征询告诉人或被害人之意见。(检察机关办理缓起诉处分作业要点第3点第4款) ;重视被害人感受、填补被害人财产或非财产上损害之功能。
缓起诉处分功能(对被告而言):不必为冗长且不可预知的诉讼程序与花费而寝食难安、得到弥补过错的社会回馈机会、去标签化、避免短期入监所衍生之家庭、社会或犯罪感染等问题、犯罪补偿与正常社会生活可以同时并行。
洪钧培文教基金会103年公益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