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两个或两个以上除草剂间混用时,除草剂相互之间应具有增效作用或相加作用,还必须物理、化学性能兼容,混用后不能出现沉淀、分层、凝结现象。
②两个或两个以上除草剂间混用时,除草剂相互之间不能产生拮抗作用,混用后对作物的药害不易增加。
③混用的除草剂品种最好为不同类除草剂,或具有不同的作用机制,以最大限度地提高除草效果,最大限度地延缓抗药性的发生与发展。
④混用的除草剂品种问除草谱应有所不同或对杂草的生育阶段敏感性不同。
⑤混用的除草剂品种问应尽可能考虑速效性和缓效性相结合、持效期长和持效期短相结合、土壤中易扩散和难扩散的相结合、作用部位不同的除草剂品种相结合。
⑥混用除草剂的品种选择和用药量的确定,应根据田间杂草种类、发生程度、土壤质地、土壤有机质含量、作物种类、作物生育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除草剂混用后的除草效果,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大面积应用前,应按不同比例、不同用量先进行试验、示范,或在具体的技术指导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