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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与地方创生01│乡村地区缺少整体规划,地方创生应与国土计划接轨

发布于2024-12-19 来源:农讯网: > 综合资讯 作者:
导读: 乡村与地方创生01│乡村地区缺少整体规划,地方创生应与国土计划接轨

系列前言:台湾预计推动“地方创生”政策,作为“地方创生”主要实施地区的“乡村地区”需要有整体性的规划先行,并于课题分析及策略研拟之后,再进行空间的规划及资源的投入,以免投资不契合需求造成资源的浪费。另外,台湾援引日本的地方创生政策,日本各级政府实际的资源投入与地方效应又是如何?都需要更深刻理解。

为能深刻掌握在台湾现实脉络下的乡村发展与地方创生,《上下游》与“财团法人农村法发展基金会”合作“乡村发展专题”,以系列文章探讨台湾现况与日本政策动态,本文为系列开端。

地方创生,乡村地区整体规划先行

文/谢志诚(财团法人农村发展基金会董事长)、吴劲毅(台湾城乡发展学会理事长)

只有管制 没有计划

过去乡村地区的建设或发展所依据的法令,多为一般土地使用及营建管理法规,规范乡村地区整体性建设的法规尚付阙如。乡村地区建设涉及农地利用、建筑管理、公共设施、文化景观及农村生态环境,若无特别法的规范,必然增加执行上的困难。

鉴于农渔村建设或乡村地区发展的重要性,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曾于1994年研订《农村计划法》草案,因其内容涉及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筑管理等权责问题,当时的内政部表示,该部正进行研订《城乡计划法》,遂建议农委会暂缓制订,但事经多年内政部尚未研订《城乡计划法》。

农委会鉴于农村建设专案立法的重要性,再于2009年研订《农村再生条例草案》,并于2010年7月经立法院通过。当时农委会在《农村再生条例草案》明订成立“农村规划发展署”专责执行,相关条文因圈地疑虑而遭悉数删除,农村整体规划的期待昙花一现,农村与城乡重回缺乏整体性规划的状态。

地方创生应与国土计划接轨,推动乡村地区整体规划

目前,全国共有4,000多处“非都乡村区”(注1),因为没有考量乡村地区特性及发展需求进行空间规划及资源投入,导致乡村陷入环境窳陋、建筑颓圮、产业没落、人口流失的发展困境。

欣见行政院为解决台湾总人口减少、高龄化、人口过度集中在大都市及乡村发展停滞等问题,赖清德院长于2018年5月21日召开的第一次“地方创生会报”听取国家发展委员会提出的“我国地方创生国家战略初步构想”简报后,表示将全力配合推动“地方创生”来促进岛内移民及都市减压,并将2019年定为“台湾地方创生元年”。

配合“地方创生”的推动与落实,作为“地方创生”主要实施地区的乡村地区需要有整体性的规划先行,并于课题分析及策略研拟之后,再进行空间的规划及资源的投入,以免投资不契合需求造成资源的浪费。

注1:“乡村区”是非都市土地之一种使用分区,系依《区域计划法施行细则》第11条及作业须知第5点规定,为调和、改善农村居住与生产环境及配合政府兴建住宅社区政策之需要,会同有关机关划定之分区。

(本文为《上下游》与“财团法人农村发展基金会”合作进行之“乡村发展”专题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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