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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与地方创生07/《地方创生政策》应法制化,导引国家资源到弱势的地区与人民

发布于2024-12-22 来源:农讯网: > 综合资讯 作者:
导读: 乡村与地方创生07/《地方创生政策》应法制化,导引国家资源到弱势的地区与人民

文/谢志诚(财团法人农村发展基金会董事长)

日本政府为了解决都市人口密集和地方村落人口流失的不均衡发展危机,自2009年起,就由总务省提出“地域振兴协力队推进纲要”以吸引都市人搬到乡下去,最后定居下来。2012年12月,安倍二次执政,为了挽救日本沉寂多年的经济困局,在他的安倍经济学中提出“激励地方小经济圈再生”(地方创生)(日语:ちほうそうせい)政策,并决定将地方创生拉高至整体国家战略层级,以建立“地域、人才、工作”三者正向循环发展的地方创生关系为目标。

在法律上,先后通过了《町、人才、工作创生法》、《地域再生法》,作为相关政策推动的法源依据。在组织建制上,则于内阁府设立“町、人才、工作创生本部”,由总理大臣亲自担任本部长,并新设一个“地方创生担当大臣”职务,主责地方创生政策的全力推动。

在政策上,则提出所谓“地方创生版的三支箭”:情报支援之箭(建置地域经济分析系统)、人才支援之箭(包括地域活性化传道师、地方创生守门人、地方创生学院、地方创生实习制度、人才支援地方创生等),以及财政支援之箭。

《地方创生条例(草案)》参考内容

爰此原则野人献曝,笔者提出地方创生法制化之刍议-《地方创生条例(草案)》,权供大家参考。承续行政院自2018年5月召开的第一次“行政院地方创生会报”及国发会陆续发布的政策与举办的说明会,《地方创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本条例”)在架构上以政策延续为基础,共分五章,十九条条文。要点如下:

一、主管机关

本条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国家发展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在乡(镇、市)为乡(镇、市)公所。(草案第二条)

二、优先推动地区与地方创生特区之指定

1、中央主管机关应订定标准,指定符合该标准之乡(镇、市)为地方创生优先推动地区。地方创生优先推动地区由行政院公告,并刊登政府公报。(草案第三条)

2、中央主管机关应针对有必要采行特别措施予以活化之地方创生优先推动地区,报请行政院核定为地方创生特区。地方创生特区之指定与经营,另以法律定之。(草案第四条)

三、地方创生组织

1、行政院设中央地方创生会报,其任务为:(1)核定地方创生国家战略。(2)督导、考核中央及直辖市、县 (市)地方创生相关事项。(3)其他依法令所规定事项。中央地方创生会报由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兼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员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长就政务委员、秘书长、有关机关首长、企业人士及具有地方创生经验之专家、学者派兼或聘兼之。中央地方创生会报设中央地方创生会报工作小组,由中央主管机关就现职人员派兼之,处理地方创生会报幕僚作业。(草案第五、六条)

2、辖区内有经指定为地方创生优先推动地区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应设立直辖市、县(市)地方创生会报,其任务为:

(1)核定直辖市、县 (市) 地方创生战略。(2)核定直辖市、县 (市)地方创生事业计划。(3)督导、考核辖区内地方创生相关事项。(4)其他依法令规定事项。直辖市、县(市)地方创生会报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正、副首长兼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员若干人,由直辖市、县(市)长就有关机关、单位首长、企业人士及具有地方创生经验之专家、学者派兼或聘兼。直辖市、县(市)设地方创生工作小组执行直辖市、县(市)地方创生会报事务;其组织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定之。(草案第七、八条)

3、经指定为地方创生优先推动地区之乡(镇、市)公所应设乡(镇、市)地方创生会报,其任务为:

(1)核定乡(镇、市)地方创生战略。(2)核定乡(镇、市)地方创生事业计划。(3)督导、考核辖区内地方创生相关事项。(4)其他依法令规定事项。乡(镇、市)地方创生会报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召集人由乡(镇、市)长兼任;委员若干人,由乡(镇、市)长就有关机关、单位主管、企业人士及具有地方创生经验之专家、学者派兼或聘兼。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一名委员兼任之。乡(镇、市)设地方创生工作小组执行乡(镇、市)地方创生会报事务;其组织由乡(镇、市)公所定之。(草案第九、十条)

三、地方创生国家总略及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地方创生战略

1、中央主管机关应以落实均衡台湾为目标,制定地方创生国家战略,表明下列事项,作为拟定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地方创生战略、地方创生事业计划之指导及推动地方创生之依据:

(1)地方创生之愿景。(2)地方创生之目标。(3)地方创生之策略。(4)地方创生之基本理念。(5)地方创生之推动原则。(6)地方创生之推动战略。( 7)地方创生之推动架构。且地方创生国家总合战略应至少每四年检讨修正一次,报请行政院中央地方创生会报核定,作为推动地方创生之政策依据。

2、辖区内有经指定为地方创生优先推动地区的直辖市、县(市)政府及经指定为地方创生优先推动地区的乡(镇、市)公所得参酌地方创生国家战略,并根据各该政府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该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地方创生战略(非强制性)。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地方创生战略应至少每四年检讨修正一次,报请各该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地方创生会报核定,其应表明之事项,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四、地方创生事业之推动

1、 直辖市、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应结合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企业及民间团体,参酌地方创生国家战略及各该直辖市、县(市)政府、乡(镇、市)地方创生战略,并根据各该政府之实际情况,研拟各该直辖市、县(市)政府、乡(镇、市)地方创生事业计划。

第一项地方创生事业计划应表明之事项、提案方式与申请程序、审核程序等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执行第一项地方创生事业计划所需经费,中央主管机关得核实给予补助。中央主管机关并得同意受补助者以代收代付方式执行。(草案第十三条)

2、国民应深刻理解我国总人口减少、高龄少子化,以及城乡发展失衡等问题,尽力配合各级政府推动之地方创生政策。。(草案第十四条)

3、各级政府为推动地方创生,得要求有关政府机关或民间团体提供资料,必要时得征询其意见。。(草案第十五条)

4、政府应提供优惠措施引导企业投入地方创生事业。。(草案第十六条)

5、中央主管机关应统筹及协调整合部会相关资源,落实推动地方创生工作。。(草案第十七条)

6、各执行机关执行本条例规定之事项,得委任或委托其他机关(构)、法人或团体办理。(第十八条)

(为能深刻掌握在台湾现实脉络下的乡村发展与地方创生,《上下游》与“财团法人农村发展基金会”合作“乡村发展专题”,以系列文章探讨台湾现况与日本政策动态,阅读全系列文章请点选这里)

日本地方创生专题│地域振兴协力队 & 移居地方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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