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用药物的使用以不危害人体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养殖过程中对水产动物病虫害的防治必须坚持以防为主、以治为辅原则。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生产、@#@136@#@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标准的渔药。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高效、速效、长效以及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药、生物性渔药与渔用生物制品。鱼虾蟹发生病害时应对症下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加大用药量、增加用药次数或延长用药时间。水产品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休药期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符合《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水产养殖饲料中的药物添加应符合《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要求,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素类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