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信息公开不充分,让公众无法及时判断自己是否受到土壤污染的伤害,也不利于公众对污染地块土壤整治修复的参与和监督
■土壤污染信息中确属必须依法保守的“国家秘密”其实并不多,更多的都是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公共信息
环境保护部最近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共七章,主要规定了地块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制度,以及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制度等多项制度。
近年来,随着多起“毒地”事件的曝光,土壤污染防治问题越来越引发公众的关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此宏观背景下发布,可视为土壤污染治理顶层设计正在加速布局的积极信号。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地块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等关键问题,为污染土地的处置厘清了责任与规范,值得肯定和期待。
无论是管控污染地块的风险,还是修复污染土壤,首先都离不开对于污染土地信息的充分了解。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由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并要求地块责任人应当将环境调查、风险评估等相关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予以公开,或者印制专门的资料以供公众查阅。这一要求回应了公众对污染地块土壤治理的知情权,但在申请查阅污染地块的相关档案上,规定只有“污染地块利益相关方”可以依法查询,那么到底何为“利益相关方”,环保公益组织是否算,公共媒体又是否包括在内?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否则可能大大弱化这一信息公开条款的实质效力。
根据2014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整治蓝皮书》,我国耕地受到中、重度污染的面积约5000万亩,土地面临着严重污染和退化,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土壤的环保状况不容乐观。这些数据主要涉及整体性的宏观信息,相较公众对土壤污染信息的认知、了解以及进而可为土壤污染防治作出的努力,都还有较大的距离。土壤污染信息公开不充分,一方面让公众无法及时判断自己是否受到土壤污染的伤害,另一方面,客观上也不利于公众对污染地块土壤整治修复的参与和监督。在污染地块土壤管理修复中,理当更有针对性、更积极有效地回应公众的知情权,将扩大土壤污染信息公开范围、加大公开力度,作为配套的基础性工作抓好落实。
以前,有关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等内容,一概被当作“国家秘密”,对公众秘而不宣。现在环保部发布的这个征求意见稿,要求有关责任人把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显示了在土壤污染信息公开问题上的重大变化——土壤污染信息中确属必须依法保守的“国家秘密”其实并不多,更多的都是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公共信息。极少数属于“国家秘密”的土壤污染信息确实不能公开,否则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大部分土壤污染信息如果都严格保密,导致土壤治污问题得不到应有的警示和重视,公众对土壤污染状况知情甚少甚至一无所知,缺乏自救避险的警惕性和主动性,则很可能使土壤污染愈演愈烈极度恶化,导致局面不可收拾,最终也将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土壤污染信息是公开的风险大,还是不公开的风险更大,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污染地块土壤的防治与修复,与民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只有提升社会的监督能力,才能实现高效的监督与治理。信息公开并不可怕,反倒是遮遮掩掩更容易让公众产生安全焦虑,这在大气污染防治上已经得到证明,在土壤污染防治上也不应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