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制度设计很好,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走了样变了形,导致好制度实际上刚上马就“挥刀自宫”。农村村务公开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一、村务公开需要公开的十项内容
早在2006年国办就发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要求促进依法行政,密切干群关系。要求在全县各乡镇(办事处)和各行政村(居委会)中进一步加强农村政务、村务和党务公开。具体内容包括十项:
(1)各级政府的支农惠农政策和到村到户的资金发放情况;
(2)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
(3)宅基地分配及使用情况。包括年内依法批准建房户数、面积、收费数额及管理使用情况;
(4)村集体经济收益使用情况;
(5)村干部报酬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6)村内公益事业的办理、征地补偿安臵费用分配、农
村土地流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
(7)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情况;
(8)计划生育,包括当年生育指标分解,计划外生育处罚及费用征收、上缴、下解和使用情况;
(9)救灾款物发放,包括款物数额和分配标准、程序及拔付发放情况。
(10)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村务公开执行现状如何?
政策好不好,当然好,但实际上执行如何,基本上99%都流于形式。要么该公开的不公开,要么干脆连个形式都懒得做一下。具体变现为五个方面:
1、公开时间不及时,对一些需要公开的事项不按规定时间要求公开,有的半年多或一年才公开一次,公开时间间隔太长;有的随心所欲,啥时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有的只在上级检查时才公开,平时无人问津。
2、公开形式单一,公开地点不适中。当前农村村务公开的形式仅限于公开栏的形式出现,有的制作太简单,流于形式,形式单一,不便于让大多数村民群众了解知悉村务。有的把公开栏建在不便于群众光顾的地方,群众难以观看监督;有的村对公开栏缺乏管护,风吹日晒雨淋及人为损坏严重,难以使用;有的还没有公开栏,把村务公开当作捎带事,只是在开会或干其它事时对有关情况作以顺便公布。
3、公开内容不完整,有的只公布数额较小的费用,不公布大额开支,个别村只公开一些不痛不痒的内容,而对群众意见大的“热点”、“重点”等问题遮遮掩掩,不愿公开甚至不公开、半公开,避重就轻;
4、公开程序不严谨,有的公开程序太简单,只公布了办事结果,缺少法定的程序。公开中的有关事项主要由乡镇和村干部唱“独角戏”,未按程序通过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审查,使村务公开缺乏说服力。
5、公开制度坚持不够。有的虽有制度,但缺乏可操作性,与本村实际结合不够紧密,制度上墙后成了摆设。
三、村务公开还有监督机制,基本无人知晓
实际上,还有个制度是用来制约村务公开工作的,就是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村设立由三至七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同时要担负起监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村委会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收集和认真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意见建议的主要职责,重点加强对村务决策、村务公开、村级“三资”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措施落实等方面的监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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