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张晓山认为,多样化、混合型的农业现代化发展模式和经营形态在中国农村将长期存在,作为其重要载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将长期呈现异质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大户领办的合作社在一些地区已成为合作社的主要形式;原有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公司+农户”的形式或是内部化于合作社之中,或是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合作社作为中介来与农民进行交易;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社区组织将会更多地碰撞、交错和融合到一起。在今后合作社的发展进程中,从事农产品生产或营销的专业农户能否成为专业合作社的利益主体,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来走向健康良性发展的试金石。
大户领办的合作社在一些地区已成为主要形式
张晓山说,在现已登记注册的合作社中,大户领办的合作社往往成为主要形式。他举了一个例子来解释这种现象,湖北京山县永兴镇峥嵘农庄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发起人和理事长刘若峥,是河南农业大学种植业专业大专毕业生,2003年来到湖北承包耕地,后组建合作社,2008年4月3日在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现有社员212户,分布在4个乡镇18个村,他们共承包农地13487亩,根据区域合作社社员构成情况选出27个理事。社员不缴股金也不交会费;合作社的主要业务是生产资料的团购,社员先按照市场价支付给合作社,合作社最后按照交易量的差额返利。从决策机制、剩余分配、财务管理等几方面看,这是一个较为规范的合作社。这个合作社的特点之一是大户占主导地位。最初发起时是5个社员,刘若峥是第一大户,承包耕地1290亩,有一个社员是农技师,另外3个社员承包耕地共900亩。
据统计,在安徽芜湖市已经注册的136个专业合作社中,农村能人(大户)兴办型的125个,涉农部门领办型的4个,龙头企业带动型的5个,村级组织领办型的2个。从合作组织的发起人来看,有家族牵头,有种植、养殖或营销专业大户牵头,也有几个人合伙发起的。
张晓山认为,没有专业大户的加入,没有企业家的合作社,就不可能有成功的合作社。目前,发展好的专业合作社,往往是大户主导,设立门槛,排斥小农。他认为今后农村农户将长期保持少数专业种植、养殖和营销专业户和大量的小规模兼业农户并存的构成格局,在鼓励和扶持农村专业大户和技术能手组织起来、成立合作社的同时,在合作社内部大户社员和普通小农户社员之间建立一个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这些大户把他们的技能、知识、管理和市场渠道扩散给其他的群众,是合作社能否健康发展、恪守其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的关键。
在经济生活中,合作社已成为联结公司与农民的交易中介
为什么公司会对加入或领办合作社有积极性?他认为一个政策出台,往往是与该政策相关的强势集团首先抢占制高点,充分利用政策上的优惠分不开。在合作社的问题上也不例外,如加工厂变成小麦合作社,肉联厂变成肉联合作社。龙头企业加入或领办合作社是出于自身利益的驱动,有其经济合理性,但应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提出:“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第五十二条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政策往往是龙头企业加入或领办合作社的利益驱动。大户的加入或领办,可以使农民与市场产生联动,使小农经济的农民有了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合作社成为交易媒介,只要在交易过程保证了农民的利益,这种介入模式还是值得倡导的。
湖北兴农粮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由中央储备粮荆门直属库控股95%,是集粮食仓储、加工、贸易、检测、物流于一体的综合性粮食产业化企业。2008年,该公司在湖北荆门市14个粮食主产乡镇牵头成立了14个优质稻产业协会,每个协会又以村为单位,选择一些群众基础好、连片种植程度高的村建立优质稻生产合作社,一共成立了3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建立“公司+协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网络来保证其优质稻的来源,由于大户的介入,订单式农业保证了农户销售渠道的畅通。
这是一个典型的公司内部化于合作社之中的例子。他认为合作社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它扎根于当地社区之中,以促进当地社区的发展为其宗旨。一些本地农民兴办的企业领办合作社或专业技术协会,在他们自身受益的同时,也带动了其他农民增加收入,增强了他们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最终促进了当地社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成为联结公司与农民的交易中介,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能够保证农民的利益,这种经济现象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
山西晋城市彤康食品有限公司就是这样一个例子,该公司以“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形式建立绿色农业种植基地18000余亩,种植无公害农产品,再进行加工销售。该公司选择泽州县高都镇大兴村的泽州县晋丰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作为合作伙伴,该社是2008年3月在县工商局注册,发起社员共5户,现有社员200多户(全村230户),社长是村支部书记,理事会4人,监事会2人。公司为合作社提供种子、技术指导,按照保障价格收购合作社上交的合格农产品。合作社按保障价格收购社员提供的合格农产品,并还作为公司的代理与周围其他行政村的农民签订收购合同。
没有合作金融的支持,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很难发展壮大
张晓山指出,合作社的功能越多,享有的政策优惠越多,各个利益相关方就越有积极性来建立、利用和发展合作社这个平台。但同时,合作社在发展中又暴露出种种不规范的问题。农村改革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同样体现在合作社的发展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创立和发展的实践必然会丰富有关合作社的政策,促进相关法律的完善。
他说,在中国农业和农村未来的发展与改革上,许多问题都与合作社的发展紧密相关。农村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难点之一是农民所拥有、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正规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很难发展起来。没有合作金融的支持,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很难发展壮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据了解,信用合作在农村开展得并不尽如人意。到目前为止,全国在银监会注册成功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仅有11家,五年之内银监会计划批150家,而全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发展到17.8万多个,两者之间存在巨大的缺口。
他认为,适当地发展信用合作,让合作社自身建立一定的“造血”机制,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合作社市场调节功能,是当务之急需要解决的现实难题。建议决策部门联合相关业务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弥补现有政策的疏漏,化解信用合作的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