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李勇)近期,华阴市司法局诉前调解办公室受理一起典型的瓜果定购产生的纠纷案件。经过数次努力这一场因葡萄定购销售引发的争议在年末之际终于画上了句号,当事人双方满意而归,案结事了。
调解初期,当事人双方因为葡萄定购一事各执一词,原告在本案中起诉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在调查期间表示还要起诉原告赔偿葡萄销售差价损失。经过调查,下面我们了解一下本案的相关案情。
2017年8月27日,原、被告签订“红提葡萄销售协议”原告给付被告定金5000元,并约定价格及届时组织人员摘葡萄装车。期间,原告因为一度告知被告要摘葡萄装车,但是到园里后发现葡萄不能达到客户要求,遂通知被告要再等几天,但是被告急于销售葡萄并且嫌原定价格稍低,因此发生争执。被告提出解除协议,原告口头同意并要求被告返还定金,但是被告以在其接到装车通知时雇人摘袋子花去一定开销,且原告没有履行协议不但不退款还要求原告赔偿差价损失,原告无奈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对此,我办针对当事人的争执焦点及法律规定,先被告后原告数次做工作,阐明利害,分清责任。被告认识到协议虽然签了,但是双方已经明确表示解除协议,以法律而言应当是实质上协议关系已经解除,因此合同关系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终结,所收款项应当依法退还。原告认识到其通知被告摘葡萄后,被告实际上确实做出了雇工及支出报酬,因此自愿承担被告损失的摘袋子费用。
经过努力协调被告同意原告的意见自愿退还摘袋子费用外的剩余定金,原告亦接受被告的意见,其他诉求不再主张,案件在和谐气氛中圆满了结。
辩法析理:首先,我们先要了解一下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以及法律认识。对于定金与订金,他们二者的概念完全是不一样的,针对的法律规定也是不一样的。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结合本案即“红提葡萄销售协议”。“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具有的功能只是仅限于预付性质。经常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开发商如果违约是否双倍返还的问题上并不明确。如果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
综上,营造学法、用法、遵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是每一个公民应做到的,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很多类似本案的情形,主要在于谨慎处理,依据法律规范实施基本的民事行为,才能得到公平合理的民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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