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财政部联合发改委、商务部等11个部委,共同下发了《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对家电下乡操作办法进行了重大调整和规范,大幅度简化了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并对提高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以及加强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最重要内容是:
15个工作日内补贴资金必须兑付到位
在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山东、青岛、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进行简化补贴程序改革试点。解除生产企业发货登记与销售网点录入环节间的制约关系,取消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环节,改为销售网点代审、乡镇财政所兑付。
试点时间为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试点成功后全国推广。
未改革地区,将原来“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调整为“乡镇财政所审核并直接兑付”。
不管是否进行简化补贴程序的改革,凡由于银行网络不健全、地广大人稀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有困难的地区,可采取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再与财政部门清算的方式。采取上述简化措施后,在农民提出补贴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补贴资金必须兑付到位。
产品扩大到9类电脑空调热水器均纳入
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9类、摩托车已经纳入汽车下秀补贴渠道。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
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
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财政部门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补贴资金。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必须开具税务发票
为了保障农村消费者享受补贴价格的权益,《操作细则》规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